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交水发[2001]291号
发布时间:2001-07-06
实施时间:2001-07-06
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整顿小组要对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逐一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由部审定并颁布评估结果。
(一)2001年6-7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对照《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2001年9月底前,整顿小组组织对经营人进行评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分别提出合格、不停航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整改期限。
(三)2001年10月底以前,由交通部审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得再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
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一)主要依据:《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按照国家规定,经交通部批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取得相应的《
3、经营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机构。
4、企业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公司安全管理和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公司建立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过去3年中,公司是否有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何。
(三)核查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2、《
(一)主要依据:《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公司应拥有50客位以上运力,经营船舶应经过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和使用,具有相应的运力批准文件,并取得交通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营运船舶船龄符合《
3、运营船舶按照规定取得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核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4、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时,光租船舶租赁人应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船舶登记”手续,期租船舶租赁人应办理期租备案手续。船舶租赁人应具有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经营资格。
5、船舶建造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及应急设施和器材;船上应编制消防管理制度。
6、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核查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
(一)主要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规则》(1992年交通部令第34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等规定。
(二)整顿项目与内容
1、船员配备情况。
2、长江涉外旅游船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须持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书内应有主管机关“适用长江涉外旅游船”的专业训练签注。
3、在涉外旅游船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外方驻船代表)应按要求报部海事局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件。
4、船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外方驻船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船长履行职责的行为。
5、在船任职的辅助服务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培训,辅助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核查材料
1、船舶高级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2、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3、外籍人员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经营人还应如实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二: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略)
附件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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