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1]517号
发布时间:2001-07-03
实施时间:2001-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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