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文件编号:国质检联[2001]42号
发布时间:2001-06-27
实施时间:2001-06-27
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无偿提供”等名义,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和检验检疫,有的甚至将废旧医疗用品输入中国境内。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重申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二)进口样货、广告品等为旧机电产品的;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四)由海关实行监管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以外的旧机电产品。
(一)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555号文件所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分别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旧品的《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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