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2 08:01:38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第5号

发布时间:2001-06-21

实施时间:2001-07-01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纪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纪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1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