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1]379号
发布时间:2001-06-01
实施时间:2001-06-01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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