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
(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
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觉接受监管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
3、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开展准备工作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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