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2 07:17:0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5-09

实施时间:2001-05-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9日发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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