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2 07:14:4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

发布时间:2001-04-19

实施时间:2001-04-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
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

四、公司登记机关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抄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五、对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其中,对非公司制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未被授权的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已授权的登记机关委托。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