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01-04-09
实施时间:2001-05-0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1年4月9日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二章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一)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三章船舶营运管理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海船船龄标准
附录二:河船船龄标准
┌────┬─────────────┬────────┬──────┐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
├────┼─────────────┼────────┼──────┤
│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
├────┼─────────────┼────────┼──────┤
│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
├────┼─────────────┼────────┼──────┤
│三类船舶│油船、化学品船15年以下/液│26年以上│31年以上│
││化气船12年以下│││
├────┼─────────────┼────────┼──────┤
│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
├────┼─────────────┼────────┼──────┤
│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
└────┴─────────────┴────────┴──────┘
┌────┬─────────────┬────────┬──────┐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
├────┼─────────────┼────────┼──────┤
│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
├────┼─────────────┼────────┼──────┤
│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
├────┼─────────────┼────────┼──────┤
│三类船舶│16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
├────┼─────────────┼────────┼──────┤
│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
├────┼─────────────┼────────┼──────┤
│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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