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1 07:14:55  评论()

文件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50号

发布时间:2001-02-26

实施时间:200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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