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1]36号
发布时间:2001-02-02
实施时间:2001-02-02
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大中型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现对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各单位对上述授权事项必须严格掌握,不得再行授权,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发证;对授权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被授权单位对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按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备案。对于在实施中不能严格依法审批发证的,部将依法收回授权。
原规定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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