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31 08:07:38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

文件编号:保监发[2001]2号

发布时间:2001-01-04

实施时间:2001-0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
《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2号2001年1月4日)

各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一般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但在所经纪的保险业务属于中国保监会《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15号)的调整范围时,可与有承保权限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