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30 08:07:0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

文件编号: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发布时间:2000-10-31

实施时间:2000-10-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

(镇)工商所所长
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31日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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