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文件编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发布时间:1999-03-01
实施时间:1999-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三)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
(四)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七)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八)审核所审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
(九)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
(二)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
(三)与特定顾客或供应商发生的大额交易;
(四)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五)易货交易;
(六)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
(七)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
(八)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二)询问管理当局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情况;
(三)审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四)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性质与范围;
(五)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六)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的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
(七)审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
(一)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
(二)为达到支撑股价、融资等目的而试图保持良好盈利记录;
(三)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
(四)过于依赖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
(五)出现产业危机;
(六)生产能力过剩;
(七)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发生诉讼;
(八)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较高。
(一)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
(二)发生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
(三)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隐瞒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对交易事项的披露敏感;
(二)交易不是出于商业考虑,而是为粉饰会计报表等目的。
第四章审查关联方交易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二)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
(四)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五)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帐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六)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一)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
(二)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三)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四)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一)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六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