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11-20
实施时间:1998-11-2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认定及申诉程序
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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