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
文件编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发布时间:1998-11-03
实施时间:1998-11-03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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