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8 08:25:2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8]第161号

发布时间:1998-07-30

实施时间:1998-07-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8〕第16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函〔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37347号;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70978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30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7347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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