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指定口岸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8 08:15:50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指定口岸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8年7月16日)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指车架、发动机、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只限于从国家指定的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六个口岸进口,其它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和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汽车关键件、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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