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7 08:46:4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8]291号

发布时间:1998-05-15

实施时间:1998-0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
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国税函[1998]2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