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2-03
实施时间:1998-02-03
(1989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在照顾旅客合理需要的同时,加强对进口金银及制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
二、旅客携带国内单位进口金银(包括条、块、锭、粉、矿砂等)及其制品、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制,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按海关对进口货物或加工贸易的监管办法办理报关手续。不能提供批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三、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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