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3 08:31:3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656号

发布时间: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