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3 07:44:47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

文件编号:署税[1997]867号

发布时间:1997-11-03

实施时间:1997-11-03

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
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署税[1997]86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目前,国内易拉罐生产企业所需罐用铝材大部分尚需进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内销,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有的还需出口,进出口税收征管比较复杂。
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易拉罐生产企业生产内销易拉罐所进口的铝材,不得按进料加工方式予以保税,一律按一般贸易(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无论是否出口)实际进口量,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为严密监管,防止国产铝资源免税外流,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名单附后)应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废铝出口免税申请,由主管海关审查企业生产和进口情况并严格审核和确定易拉罐(包括罐身、罐盖、拉环)生产中产生废料的比率,以此确定出口数量后开具征免税证明,口岸海关凭征免税证明验放。对超出废料比例的废铝出口照章征收出口税。
三、对易拉罐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铝材应按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在进口环节对产品内销部分予以征税;产品外销部分予以保税。如原外销产品转内销,其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请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附件:
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
┌───┬──────────────────────────────┐
│1│佛山大陆制罐有限公司│
├───┼──────────────────────────────┤
│2│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
│3│珠海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
│4│三水健力宝富特容器有限公司│
├───┼──────────────────────────────┤
│5│惠州皇冠制罐有限公司│
├───┼──────────────────────────────┤
│6│美国国家制罐(肇庆)有限公司│
├───┼──────────────────────────────┤
│7│漳州国际铝容器有限公司│
├───┼──────────────────────────────┤
│8│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
├───┼──────────────────────────────┤
│9│牡丹江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
│10│大连北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
│11│西安昆仑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
│12│青岛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
│13│重庆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
│14│天津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
│15│上海皇冠包装有限公司│
├───┼──────────────────────────────┤
│16│北京健力宝太平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17│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
│18│湖北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
│19│北京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
│20│北京皇冠制罐有限公司│
├───┼──────────────────────────────┤
│21│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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