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
文件编号:署税[1997]867号
发布时间:1997-11-03
实施时间:1997-11-03
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目前,国内易拉罐生产企业所需罐用铝材大部分尚需进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内销,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有的还需出口,进出口税收征管比较复杂。
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三、对易拉罐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铝材应按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在进口环节对产品内销部分予以征税;产品外销部分予以保税。如原外销产品转内销,其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请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附件:
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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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大陆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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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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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海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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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水健力宝富特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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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惠州皇冠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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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国国家制罐(肇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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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漳州国际铝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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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
├───┼──────────────────────────────┤
│9│牡丹江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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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连北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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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安昆仑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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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青岛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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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庆太平洋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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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津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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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皇冠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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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北京健力宝太平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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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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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湖北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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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北京富特波尔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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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北京皇冠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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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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