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7 08:34:51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6]278号

发布时间:1996-08-20

实施时间:1996-08-20

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部发〔1996〕278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青劳人电字〔96〕046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