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1996]692号
发布时间:1996-08-13
实施时间:1996-08-13
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
、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附件: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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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商品名称│1996年│暂定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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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4000│栗│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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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0000│铅矿砂及其精矿│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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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0000│锌矿砂及其精矿│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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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000│锡矿砂及其精矿│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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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7000│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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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0000│未锻轧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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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20000│铅废碎料│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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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10000│未锻轧锌│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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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20000│锌废碎料│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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