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7 08:08:4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发布时间:1996-08-02

实施时间:1996-08-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