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
文件编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01-09-20
实施时间:2002-01-01
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
(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
(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案件定性依据;
(五)案件处罚依据;
(六)程序合法性;
(七)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当事人负责。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
(三)其他不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期间、送达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
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结案与备案
(一)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三)其它应予结案的。
(一)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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