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8-07
实施时间:2001-08-07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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