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2001]87号
发布时间:2001-07-30
实施时间:2001-07-30
近期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执行《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省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总局督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办函
(格式)
国税案督字〔××〕第××号
_____税务局:
总局决定将_____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报告总局(稽查局),随后每____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月×
附件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格式)案件编号:报告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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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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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联系电话│┃
┠────┼─────────┼────┼──────────────┨
┃承办单位││联系电话│┃
┠────┼─────────┼────┼──────────────┨
┃主办人员││联系电话│┃
┠────┼─────────┼────┼──────────────┨
┃首报时间││已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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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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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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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公章│┃
┃(或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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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首次附报查处方案,每次附报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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