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7号--关于进口兽药监管验放问题的公告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7号
发布时间:2001-07-12
实施时间:2001-07-12
公告
2001第7号
根据《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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