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3 07:14:1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2001]第178号

发布时间:2001-07-09

实施时间:2001-07-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7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确认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投资公司的报告》(苏工商〔2001〕64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你局《报告》中所述的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谁登记,谁解释”的原则,应由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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