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2 08:21:1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7-03

实施时间:2001-07-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
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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