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1-06-09
实施时间:2001-06-09
(一)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在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上年度已经取得了较好业绩,本年度有较好发展趋势,在当地软件产业中起着支柱作用,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具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10%以上。
(五)上年度年总收入8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60%以上,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总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3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软件技术收入是指由软件企业进行的有关软件方面的技术咨询、转让、入股、服务、培训、设计等的收入。
(六)用于自有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七)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其主要软件产品已经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近两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败诉记录。
(八)具有软件开发标准,已建立软件质量管理体系。
(九)有中长期企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一)软件企业填写申报表;
(二)软件园推荐,经省(市)科技厅(委)评审通过,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考察;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软件企业颁发骨干企业证书及标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