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200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01-06-08
实施时间:2001-06-08
29161200.10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其他丙烯酯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美国的,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的有关国家其他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有关单位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全额退还,同时须向海关提交能够证明原进口的丙烯酸酯确实不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的有关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材料。
对于低于附件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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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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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49%┃
┃│IDEMITSUPETROCHEMICAL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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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49%┃
┃日本│IDEMITSUKOSAN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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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触媒株式会社│31%┃
┃│NIPPONSHOKUBAI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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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35%┃
┃│MITSUBISHCHEMICAL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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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60%┃
┃│TOAGOSEI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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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日本公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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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巴斯夫公司│67%┃
┃│BASFCORPORATION,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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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60%┃
┃│UNIONCARBIDE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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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塞拉尼斯公司│31%┃
┃│CEL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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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美国公司│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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