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发布时间:2001-04-18
实施时间:2001-04-18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数据等集成为一体进行传播的活动,适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二)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
(四)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
(五)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七)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一)申办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
(四)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一)播出机构开办视频点播的申请;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视频点播开办方案,包括:视频点播节目方案、频道资源的占用方式和数量、运营方案、技术和设备方案、播出监控方案等。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在每集片首注明许可证编号。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并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审查批准的综艺、专题节目。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引进、播放视频点播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审查和重审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根据情况给予暂停视频点播业务一至六个月直至取消开办资格的处罚,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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