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9-26
实施时间:2000-10-01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准入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三章审批程序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章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罚则
(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一)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至2年资信登记: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从业单位违规行为发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向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被取消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申请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办理。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