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5号--为防止巴西口蹄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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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03 07:10:4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5号--为防止巴西口蹄疫..

文件编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5号

发布时间:1999-02-23

实施时间:199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5号)

1999年1月18日和28日巴西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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