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6-18
实施时间:1998-06-18
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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