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8]291号
发布时间:1998-05-15
实施时间:1998-05-15
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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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8]291号
发布时间:1998-05-15
实施时间:1998-05-15
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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