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5-04
实施时间:1998-05-04
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
为充分调动广大基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倡导改革创新、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敬业奉献精神,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在我国广大农村的贯彻实施,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我总局制定了《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县(市、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含体育教练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县(市、区)体育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思想作风正派,勤奋敬业,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中业绩突出。
(二)在体育系统工作15年(女性10年)以上或连续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除外)。
(三)曾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一)担任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领导期间,建成全国体育先进县或在发展全国体育先进县创建成果中成绩显著。
(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经常、广泛且有特色,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加,群众体育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改善,各级各类群众体育组织健全。
(三)在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
(四)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传授体育技术,指导体育锻炼,培训体育骨干。
(五)坚持科学管理,科学训练。办学质量高、效益好,培养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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