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8-02-24
实施时间:1998-02-24
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我部1992年10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锅字〔1992〕12号)实施后,对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该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
监督规则》的部分条款
(一)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须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上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批准。
(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行政主管部门已无行政管理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备案时,应持下列备案资料:
(一)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申请书(附件二);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附件三);
(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查报告。
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应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审核(定)人员,应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1.申请设计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十台的初设计文件;
2.申请设计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六台的初设计文件;
3.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三台的初设计文件;
4.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设计不少于二台的初设计文件。
申请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申请设计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应首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取得超高压容器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制造资格。
附件四1、2、3款分别修改为:
1.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批准书编号
RSP***(**)------****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批准书代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书编号
RSP*****------****
─┬──┬──┬──┬─
││││
│││└─批准书编号顺序
││└───────────批准部门代号(大写英文字母)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汉语
│拼音)
└────────────────────批准书代号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中压力容器设计项目代号规定如下: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为(三)、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为(U)、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设计单位为(LA)、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设计单位为(LT)、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为(SAD),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写代号。
如:RSP**(三)--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RSP**(三、SAD)--001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单位
RSP****--001为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增加:附件六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备案编号方法
1.劳动部备案编号
RSP***---****
─┬──┬──┬─
│││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备案编号顺序
│
└──────────────────备案编号代号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编号
RSP****---****
─┬──┬──┬──┬─
││││
│││└─备案编号有效期满年号
││└────────备案编号顺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汉字)
│
└─────────────────备案编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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