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8]112号
发布时间:1998-02-20
实施时间:1998-02-20
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地税发〔1998〕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19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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