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11-12
实施时间:1997-11-12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
你局《关于〈
(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
(二)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或者将已建成的上述设施改作它用的;
(三)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
(四)未受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
(五)擅自生产、销售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用信封以及其他邮政通信用品用具的;
(六)擅自销售利用邮资凭证加工制作的制品的;
(七)冒用邮政企业名称、企业标识的。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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