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233号
发布时间:1997-10-21
实施时间:1997-10-21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和有关债权证明。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定的占有条件;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和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日期;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相应地注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的权利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出具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注销证明书;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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