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2 08:45:4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527号

发布时间:1997-09-20

实施时间:1997-09-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20日国税函[1997]527号)

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抄送: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
│企业名称│地址│摊销金额│
├────────────┼──────────────┼──────┤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朝阳区三间房│73.20│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延安西路1262号│97.60│
├────────────┼──────────────┼──────┤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西安大路58号│48.80│
├────────────┼──────────────┼──────┤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兰州市盐场路118号│73.20│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82.96│
├────────────┼──────────────┼──────┤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成都市外东包江桥│112.24│
├────────────┼──────────────┼──────┤
│合计││4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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