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96修正)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8-15
实施时间:1996-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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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品种│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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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料、衣着、鞋、帽、│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
│第一类物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
││币1,000元以下(含1,0│种限1件│
││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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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
│││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
││烟草制品│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
│第二类物品│酒精饮料│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
│││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
│││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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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
│││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
││价值人民币1,000元│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
││以上,5,000元以下(│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
│第三类物品│含5,000元)的生活│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
││用品│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
│││其中1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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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
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
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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