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8-15
实施时间:1996-08-15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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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物品│第二类物品│第三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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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料、衣着、鞋、帽│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酒精饮料│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它│││
│生活用品│││
└─────────┴────────┴───────────────┘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
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
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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