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
文件编号:厅财字[1996]43号文复
发布时间:1996-07-19
实施时间:1996-07-19
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问题的复函
[1996]43号文复)
你厅《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紧急请示》(苏交财便〔1996〕字第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开征专门用于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并且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这些专门机构执行政府职能,只是由于行政编制而定性为事业单位。所以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属于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的征收范围。
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税制改革后对其应征收营业税,由于税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对此已以交函财〔1995〕524号文向财政部专题反映,要求予以明确。国家审计署根据对交通行业审计中发现的此类问题,也向财政部提出了请予明确规定的要求,目前财政部尚在研究中。我部意见,应将此事结合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纳入预算管理一并考虑,待财政部正式明确后按统一规定办理。在财政部未明确答复前,暂不缴纳一切税费,请你们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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