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3-04
实施时间:1994-03-04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答复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4〕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应当根据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提审时应适用何种程序问题的请示
(鄂高法明传〔1994〕5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提出申诉。一审法院决定再审,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群众反映,省法院对这一案件调卷进行审查。经研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错误的。省法院决定不指定中院再审,进行提审。在提审程序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可以撤销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无期徒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违反了二审法院除抗诉案件外,不得加重刑罚的原则。一审法院已将原判无期徒刑撤销,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再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若按二审程序,即撤销了有期徒刑,加重判到了无期徒刑。如果要提审,可按一审程序,给上诉权。
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指示。
199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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