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西安市交警支队新城大队,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杨某受伤后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车主潘某、司机李某曾垫付部分治疗费用。
事后杨某多次找潘某、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却一直联系不到其二人。
近日,杨某将潘某、李某以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659.30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34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辆修理费5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杨某和法官多次寻找车主潘某和司机李某的下落,均无结果被告太平保险陕西分公司认为陕AW16XX号车投保情况属实,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告杨某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659.3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590元,共计11049.30元。
调解书下发后一周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对杨某进行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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