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小男孩被撞热心帮忙 受伤男孩的母亲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北晚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1-10 22:42:06  评论(/)

在此期间,骑车男子执意要离开,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双方在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坐在小区石墩上的骑车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当事人孙女士立即拨打了120。

记者也随即致电当事人张某,张某表示对通报内容认可,会承担相应责任。此前,当事人张某向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称他是从摩托车后视镜目睹老人摔到在地,随后便帮助老人拨打了120。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

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正带着孩子玩耍的小区居民孙女士看到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孙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看到孩子脖子上的伤口在流血,于是立刻打电话给男孩的母亲。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此前表示愿意作证且帮助张某录下视频的目击者,张某表示,警方已找到该女性,此人表示,并未看到当时事故发生全过程。故不能充分证明张某行为。

一位施以援手的路人,一位疑似“肇事”却突发疾病身亡的男子,一个倒地受伤的男孩,一场意外将三人联系在了一起。路人热心帮忙,却被身亡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这场事故,将何去何从?

12月27日,张某接到警方电话,称老人家属报警张某撞人逃逸。31日上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当事人张某,张某表示,当时他从后视镜看到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摔到,便把车停下上前帮忙,因担心对老人造成二次伤害,便没有挪动老人。张某告诉记者,当时有一个骑电瓶车的“大姨”看到这一幕,并帮张某录下愿意作证的视频。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济南小伙帮摔到老人被讹”一事,@济南交警1日下午14时发布通告,称已初步查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属实:系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自行车右侧超越时,摩托车左车把与自行车右侧把刮擦,致自行车摔到,造成马某受伤。

不巧的是,监控没有记录下郭先生和小男孩发生碰撞的过程。而几段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也只记录下了碰撞发生之后,孙女士和郭先生争执的情形。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2018年12月26日上午7时许,山东济南经十路与阳光新路交界口东南角由西往东,一骑自行车老人马某摔到在地,不远处一骑摩托车男子张某拨打120,称从后视镜发现老人摔到后才拨打的120。但老人清醒后表示,是张某将自己撞到。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二,被告孙女士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可以看出,郭先生曾明确说是小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2019年1月1日下午14时,@济南交警针对此事发布最新通报,称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对两车痕迹检验鉴定,初步查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也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

第三,被告孙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义务。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回应说,孙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在现场目击者拍摄视频里可以看出,孙女士虽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言语并不过激。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她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孙女士无侵权行为。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1日下午16时许,当事人张某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他对此通报内容表示认可。称化学成分鉴定表明车把油漆对比一致,车重及刮擦的程度属于无感知刮擦,会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的事故责任认定,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并为舆论向对方家庭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然而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警方了解到,这名骑车男子是郭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其一,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相识,应承担照看义务。而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碰撞发生时,孙女士只是一位目击者。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通报称,张某驾驶川崎649C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经十路向东行驶至公交站牌处时,遇马某驾驶自行车,两车同向行驶,摩托车从自行车右侧超越时,二轮摩托车左侧车把与自行车右侧车把刮擦,导致自行车摔到,造成马某受伤。

不管古今中外,见义勇为都是一种受到赞赏的行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但也别让良善之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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